離婚後探望權如何強制執行

一、離婚後探望權如何強制執行?

離婚後探望權如何強制執行

1、透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和解協議的內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按婚姻法的規定,協商探望是優先適用的方式。

2、透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即由法院執行部門向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居住的居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學校、幼兒園、居委會將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請人完成對未成年子女實行探望、教育行爲。

4、透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即對無故阻撓、刁難、隱匿子女、拒絕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採取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促使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得以實現。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種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強制執行探望權的這個問題是比較特殊的,不同於其他的財產糾紛,強制執行的話可以直接查封財產,另一半不讓探望孩子的話,即使是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也總不可能時時刻刻派工作人員強行把孩子給接走,最好的辦法是讓雙方當事人對探望權達成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