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答辯狀應該怎麼寫?

探望權答辯狀應該怎麼寫?

一、探望權答辯狀應該怎麼寫?

在我國民事答辯狀包括首部、答辯理由和結尾三個部分:

1、首部。

寫明下列事項:標題寫“民事答辯狀”;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答辯事由。具體行文爲:“因某某一案,提出答辯如下:”下面轉入正文。也可以這樣行文:“答辯人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某人民法院交來原告因某某一案的起訴狀,現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

答辯狀的內容沒有統一的規定,要根據原告的訴狀內容來確定。除被告願意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外,答辯狀的理由部分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

3、 寫完答辯理由後,另行寫“此致”,再另一行寫“某某人民法院”。由答辯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二、探視有哪些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爲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三、哪些情形允許中止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探望權的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爲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爲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在當代的社會,在離婚的時候,如果已經確定下來孩子的撫養權,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當事人是有探望孩子的權利的。當然,如果有人剝奪父母探望孩子的權利的話,就是屬於非法的行爲,可以透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