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爲附屬車輛投保

一、如何爲附屬車輛投保

如何爲附屬車輛投保

關聯企業將在與實際車主簽署的《車輛掛靠協議》中規定如下內容:甲方(關聯企業)必須代表保險公司爲乙方(實際車主)的車輛等項目辦理保險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發生交通事故,其責任和費用由乙方承擔,事故費用按照保險公司的相關賠償方式賠償後,不足部分由乙方用車輛拍賣款和個人家庭財產彌補,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關聯企業通常要求車主在強制保險之外爲關聯車輛購買全額第三方責任保險,而關聯企業則統一“辦理”保險,通常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實際車主直接繳納保險費,作爲被保險人,關聯企業是被保險人;

2、關聯企業應當先向實際車主收取保險費,然後支付給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應當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關聯車輛事故頻繁發生,涉及第三方人身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車主和第三方(受害人)難以達成賠償協議。大多數糾紛將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對關聯車輛侵權責任的不同理解和理解,法院的判決是不一致的。有人認爲實際所有人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人認爲應採用法定登記原則,關聯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有人認爲,實際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關聯企業如果從中受益,也應承擔事故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二、關聯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將拒絕賠償,因爲根據相關賠償檔案,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不是被保險人(關聯企業),被保險人沒有因事故遭受任何損失,沒有損失就意味着沒有賠償,關聯企業不能向保險公司要求保險金。

保險公司將拒絕賠償,因爲雖然附屬車輛由第三方責任險承保,但實際所有人不是被保險人

三、因發生保險事故遭受財產損失。

由此可見,上述拒絕保險公司賠償的理由是基於法理的。當然,也有觀點認爲,關聯企業對關聯車輛收取服務費和管理費,因此對關聯車輛有保險利益,而相反的觀點認爲,關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損害和侵權賠償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關聯企業不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因此關聯企業對關聯車輛沒有保險利益。目前對保險利益的研究非常有限,在保險司法實踐中,關聯企業對關聯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附屬車輛作爲事故的高危車輛,需要投保,但真正的問題是附屬車輛“容易投保,但難以解決”。根本原因是附屬車輛的所有權和性質不明確。機動車附屬經營有其獨特性和合理性,可能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