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有哪些?

在購買人身保險的時候,我們往往需要簽訂人身保險合同。在發生保險理賠的糾紛之後,人身保險合同是我們解決問題的主要依據。那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有哪些呢?爲了解決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特意爲您蒐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有哪些?

一、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二、人身保險的主體內容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與人身保險他發生直接、間接關係的人(含法人與自然人),包括當事人、關係人和輔助人。當事人是訂立合同、規定合同中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是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直接關係的人;關係人是與人身保險合同有經濟利益關係,而不一定直接參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的人;輔助人是協助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簽署合同、履行合同,並辦理有關保險事項的人。

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

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輔助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而是投保人貨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

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一樣,是建立合同關係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對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的全部記載事項,包括合同的當事人、關係人、雙方權利義務和合同標的及保險金額等;狹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僅是指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由法律確認的權利與義務。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

1、人壽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爲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爲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

3﹑健康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醫療或造成殘疾或收入損失等爲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

四、保險合同的權利

(一)保險人權利

保險人除了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外,還具有依法拒付保險金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不承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過,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在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中,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二)被保險人主權利

1、決定合同效力及保險單的轉讓或質押。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險單合法轉讓的前提條件: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將根據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進行轉讓或者質押時,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該轉讓或者質押無效。

2、指定與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人身保險的受益人。

3、保險金受益權的復歸。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則保險金受益權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受益權實際上覆歸被保險人。如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即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1)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有哪些呢?透過閱讀上文,我們發現在一份標準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合同主體包括了當事人、關係人和輔助人三個主體。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我們需要對他們的身份分別進行定位,這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由於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編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後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於您問題的迅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