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車險免責條款簽字免責內容是什麼?

商業車險免責條款簽字是十分重要的,汽車保險中的免責條款是最爲繁瑣的,原因在於買保險時保險人員並沒有逐條詳細的跟你講解免責條款中的內容而作爲車主看着免責條款裏面的一大堆文字,也沒耐心逐條去閱讀。因此在索賠過程中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糾紛。免責內容必須要清楚。

商業車險免責條款簽字免責內容是什麼?

商業車險免責條款簽字免責內容是什麼

1、車輛未透過年檢或者未及時年檢的,均屬於不能合法上路的。車險免責條款規定,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透過而上路行駛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車輛在檢測、維修、養護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爲維修點負有看管車輛的責任,車輛被盜或者損壞是屬於維修點的過失

3、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一條免責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4、對於在收費停車場被盜竊的車輛,儘管投了全車盜搶險,保險公司依然不會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爲,既然停車場是收費的,那麼就有看護保管好車輛的義務。

5、“行善有風險,放棄追責需謹慎”。這緣於車輛損失險其中一條免責條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6、基本險四個險種的免責條款中均註明,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造成的事故損失的,不予賠償。

《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以上免責條款的內容,是很容易被車主所誤解、理所當然的認爲是屬於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對於 商業車險免責條款簽字重要的還有其它的,但實際上在免責條款上已經有明確規定;如果在買保險過程中沒有仔細瞭解清楚,與保險公司也沒有另外約定,那麼可能最後就會與保險公司走向“對簿公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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