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能否作爲保證人

銀行能否作爲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爲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爲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爲,有權拒絕。
可見,我國法律沒有對銀行能否做擔保人做出禁止性規定,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只要該法人具有清償能力就可以做保證人。但同時對於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因此,銀行只要有法人資格、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出於自願就可以作爲保證人。當然,在現實中,我國的商業銀行只有總行具有法人資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分行和支行可以在授權的範圍內提供保證,超過其授權的保證無效。
一般而言,不單單商業銀行,我國金融機構法人都能作保證人,但是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爲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