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享受追索權嗎
支票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權,當付款人無合法的理由不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九十三條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爲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支票的出票行爲,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於匯票的規定。
二、銀行匯票和支票的區別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不同: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匯票沒有授權補記的問題。
(2)出票人資金不足時的處理方法不同:
支票的出票人帳戶資金不足,屬於空頭支票,銀行作爲付款人不會墊款;
而銀行承兌匯票中的銀行不僅是付款人,也是主債務人,如果出票人的帳戶資金不足,銀行作爲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係對抗持票人,銀行必須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
(3)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時的處理方法不同:
支票的持票人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作爲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爲支票的付款人銀行並非債務人;
但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作爲付款人不得拒絕付款。
在作出說明後,付款人仍應當付款。
因爲,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不僅是付款人,也是主債務人,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不同:
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追索權是屬於票據基本權利之一,支票和其他票據一樣享有追索權。
付款人拒絕了支票持有人付款請求後,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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