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丟失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票據丟失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是怎麼樣的?

票據丟失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是怎麼樣的?

票據丟失,申請公示催告的程序爲,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提交申請書等材料,再由法院受理,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併發出公告,最後有人申報的,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無人申報的,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二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二、申請公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人在申請公示催告的過程中需要提供以下的材料:

1、公示催告申請書一份。原告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書應加蓋公章,原告爲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複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爲申請的,一併提供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書。

3、證明申請人爲票據最後持有人的有關證據。包括合法持有票據的證據,背書人背書的證明、向票據支付人申請掛失止付的通知書等。

公示催告是喪失票據的在喪失票據後,申請人民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丟失票據的人仍然佔有票據權利的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申請人,沒有對方當事人。其只能是最後持有票據並可以依據主張權利的。申請公示催告的人持有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但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無論是經背書,還是尚未背書,也無論是被盜、被以背書轉讓的。無論是經背書,還是尚未背書,也無論是被盜竊、被詐騙、自己遺失,還是滅失,只要不是因票據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喪失票據的,都可以申請公示催告。其書催告申請書,遞交票據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

依據申請人的申請,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間申報權利。否則法院將作出除權判決。使喪失的票據權利消滅。使喪失票據的人恢復票據權利的一種非訴訟性司法程序和票據等有價證券喪失時的救濟方法。

綜合上面所說的,票據丟失對於當事人一定要及時的提交申請書,從而由法院來進行受理,只要法院受理了自己的案件,那麼就可以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這樣也可以保障到他人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更快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