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險利益原則債權人對債務人

按照保險利益原則債權人對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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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的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爲。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在保險行業中,保險公司是債務人。投保人是債權人。如果發生意外,投保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盡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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