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迴避程序有什麼規定?

一、刑事案件迴避程序有什麼規定?

刑事案件迴避程序有什麼規定?

迴避的種類有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有權申請回避的人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迴避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後的任何階段提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負有告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迴避的義務。

迴避程序是關於迴避申請的提出、審查、決定是否批准以及對駁回申請回避複議的次序和方式。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開庭時,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有關的司法人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起訴過程中有關辦案人員也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司法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以及自行迴避應提出迴避的理由。

二、行政案件迴避由誰決定?

公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構決定,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構決定。

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爲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處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構需要進行迴避的,需要由上一級公安管理部門決定,案件的審判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院的院長來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需要進行迴避,是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