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後未簽發保險單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嗎
擔保後沒有簽發保單,但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並且保險合同生效的,保險人要承擔保險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二、保險單主要內容有哪些
1.聲明事項即將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資料列載於保險合同之內,作爲保險人承保危險的依據。
如被保險人的姓名與地址,保險標的名稱、坐落地點,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已繳保費數額,被保險人對有關危險所作的保證或承諾事項。
2.保險事項即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3.除外事項即將保險人的責任加以適當的修改或限制,保險人對除外不保的危險所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4.條件事項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爲享受權利所需履行的義務,如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的責任,申請索賠的時效,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保單內容的變更、轉讓、取消,以及賠償選擇等。
5.其他事項如解決爭議的條款,時效條款等。
保險單是保險關係成立的重要證明,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後,保險人應該出具保單,如果沒有出具保單,但簽訂的保險合同生效的,並不影響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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