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怎樣構成?

保險詐騙罪怎樣構成?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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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構成

保險詐騙罪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

即保險詐騙罪既侵犯了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又侵犯了我國的保險補償制度。

2、本罪的客觀方觀表現爲,行爲人以虛構保險標、保險事故及有關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蒙編保險人,使保險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願”地向行爲人賠償或付保險金,並且數額較大。在本罪中,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兩種手段並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爲行爲人同時採用。從犯罪手段的特徵上看,本罪客觀行爲具體表現爲以下幾種情形:

(1)行爲人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2)行爲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3)行爲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保險事故是產生保險補償關係的法律事實,是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在保險詐騙案件中,行爲人往往採用虛構保險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發生的“保險事故”爲條件要求保險人理賠保險金。;

(4)行爲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3、本罪的行爲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保險合同關係中,投保人可以成爲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均可以成爲受益人。保險詐騙罪與保險活動緊密相聯的特性,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單獨構成保險詐騙罪的行爲主體。但是,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爲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詐騙提供條件的,可以構成本罪的共犯。

4、本罪在主觀上,行爲人出於直接故意,且以騙取保險金爲特定目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詐騙保險金的行爲,實施該行爲會發生非法佔有有保險人法人財產並危害我國保險補償制度的結果,而有意實施,希望並積極追求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