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貸款協議違約責任是什麼
借款協議如果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按違約責任承擔。沒有約定的,銀行可以主張違約利息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什麼情況能解除和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
首先,可以協商解除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後簽訂的,想要解除合同也可以透過協商,只要雙方同意解除合同,那麼借款合同也就終止了。
其次,借款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那麼在合同法定解除條件出現時,也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再者,按照借款合同的具體規定有下列情況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項目經原批准機關決定銷銷、停建和緩建的;
(三)借款方經國家機關批准決定關閉、停產、合併、分立或轉產,確定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裏所說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因政策不當,繼續履行將造成損失浪費的。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和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後,如果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按合同約定承擔,如果沒有約定的,按法定方式承擔。
如賠償損失、支付逾期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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