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託收流程是怎樣的?

銀行託收流程

銀行託收流程是怎樣的?

一、銀行承兌匯票託收準備

銀行承兌匯票管理人員將到期日前十日的庫存銀行承兌匯票出庫(如遇節假日再提前七至十日),與銀行承兌匯票託收人員辦理交接。

銀行承兌匯票託收人員在票據背面背書欄(或粘單)作委託收款背書,加蓋結算專用章和授權經辦人員名章,註明“委託收款”字樣及委託收款銀行全稱、背書日期。

銀行承兌匯票託收經辦人員對已完成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正反面複印(包括附帶的證明),實物銀行承兌匯票作委託收款憑證的附件。票預安承兌匯票衛士。所有託收復印件按發出託收日期順序排列並由專人妥善保管備查。

二、發出託收的處理

(一)在票據臺帳中將發出託收銀行承兌匯票由庫存狀態轉入發出託收狀態。

(二)異地銀行承兌匯票發出託收的處理:打印或填寫委託收款憑證、委託收款憑證蓋章、委託收款憑證複覈、保管委託收款卡片帳。

(三)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憑證及附件以EMS特快專遞方式投寄至承兌行。

三、銀行承兌匯票託收款項收回處理

(一)正常收回

收到透過支付系統、匯劃系統及同城划來的款項,根據款項內容,覈銷託收卡片。填製表內外憑證並記賬。

(二)拒付、退票

收到付款人開戶行退回的委託收款憑證、銀行承兌匯票和拒絕付款理由書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經審覈爲無理退票(拒付)或合理退票但能透過協商解決的,及時與承兌貼現行聯繫後重新託收,並在票據臺帳中,做相應的表外帳戶處理。

四、銀行承兌匯票追索保全

(一)對合理退票、拒付的銀行承兌匯票,且與承兌行、貼現申請人(或轉貼現申請人)協商不成時,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由相關部門向貼現申請人(或轉貼現申請人)行使追索權。

(二)銀行承兌匯票追索金額爲銀行承兌匯票票面出票金額和銀行承兌匯票從到期日到實際付款日止時間的延付利息加上所有相關的催收費用。

五、銀行承兌匯票逾期催收

(一)逾期銀行承兌匯票經催收後,10天以上仍未收到款項的,銀行承兌匯票託收人員向承兌行發出《銀行承兌匯票賠付通知書》,加緊催收,並做好催收記錄,直至收回款項。

(二)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在發出託收期間,因銀行承兌匯票所附證明的內容有缺陷、銀行承兌匯票審覈等問題,相關市場營銷人員積極配合予以協助催討。

相關法律規定:

《託收統一規則》總則和定義

A.本總則、定義以及下列條文適用於下面(B)所限定的一切託收。除非另 有明示同意,或除非與一國、一州或地方所不得違反的法律條例的規定相牴觸,它 們對所有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B.就本規則、定義和條文而言:

1.i."託收"是指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來處理下面(ii)項所限定的 單據,爲了:

a.取得承兌,和(或)視情況予以付款,或者

b.在承兌後,和(或)視情況在付款後交付商業單據,或者

c.按照其他條件交付單據。

ii."單據"是指資金單據和(或)商業單據:

a."資金單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據或其他用於取得付款的類 似憑證;

b."商業單據"是發票、裝運單據,所有權單據或其他類似的單據,或者一 切不屬於資金單據的其他單據。

iii."光票託收"是指資金單據的託收,不附有商業單據。

iv."跟單託收"是指:

a.資金單據的託收,附有商業單據;

b.商業單據的託收,不附有資金單據。

2."有關當事人"是指:

i."委託人",是指委託銀行辦理託收業務的客戶;

ii."託收行",是指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託收業務的銀行;

iii."代收行",是指除託收行以外,參與辦理託收指示的任何銀行;

iv."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的代收行。

3."付款人",就是根據託收指示書,向其作出提示的人。

C.送交託收的一切單據,必須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確的託收指示書。銀行只被 允許按照託收指示書中的規定和根據本規則行事。

如出於某種原因,某一銀行不能執行它所收到的託收指示書的規定時,必須立 即通知發出託收指示書的一方

義務和責任

第一條

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行事。

第二條

銀行必須覈實所收到的單據在表面上與託收指示書所列一致,如發現任何單據 有遺漏,應即通知發出指示書的一方。

除此以外,銀行沒有進一步檢驗單據的義務。

第三條

爲了執行委託人的指示,委託行可能利用下列銀行作爲代收行:

i.委託人提名的代收行,如無這樣的提名,

ii.由委託行或其他銀行視情況而選擇的在付款或承兌所在國家的任何銀行 。

單據和託收指示書可直接或透過另一銀行轉手送交代收行。

銀行代委託人執行其指示而利用其他銀行的服務時,其風險應由委託人承擔。

根據外國法律或慣例對銀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委託人應受其約束並負賠償的 責任。

第四條

與託收有關的銀行,對由於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和(或 )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後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 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上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承擔義務或責任。

第五條

與託收有關的銀行,對由於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或銀行本身無法控 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對由於罷工或停工緻使銀行營業間斷所造成的一切後果,概 不承擔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除非事先徵得銀行同意,貨物不應直接運交銀行,亦不應以銀行爲收貨人。

如未經銀行事先同意,貨物直接運交銀行或以銀行爲收貨人,以便在付款或承 兌(或其他條件)後交給受票人時,該銀行並無義務提取貨物,對此項貨物仍由發 貨的一方承擔風險和責任。

提 示

第七條

除了託收行和代收行被授權可以貼必須的印花(除另有指示,該費用應由委託 人負擔)以及作出必要的背書,或加上爲託收業務習慣上所需要的任何橡皮戳記或 其他用以識別的標記或符號,單據應按交來時的原樣向受票人提示。

第八條

託收指示書應載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詳細地址。如該地址不完整或不準確 ,代收行可在其自身不承擔義務或責任的前提下,盡力查明其確實地址。

第九條

遇有即期付款的單據,提示行必須毫無延誤地提示要求付款。遇有即期付款以 外的遠期付款的單據,在要求取得承兌時,提示行必須毫無延誤地提示要求承兌; 當需要付款時,必須不遲於規定的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第十條

關於跟單託收中包括有遠期付款的匯票,該項託收指示書中必須載明在承兌後 抑或在付款後將商業單據交給付款人承兌交單或付款交單(D/AorD/p)。 如無此載明,商業單據只有在付款後交付。

付 款

第十一條

遇有單據是用付款所在國的貨幣(當地貨幣)支付,除非在託收指示書中另有 規定,提示行必須在當地貨幣支付後,才能把單據交與付款人,而該項當地貨幣應 依照託收指示書所規定的辦法能立即處理。

第十二條

遇有單據是以付款國以外的貨幣(外國貨幣)支付,除非在託收指示書中另有 規定,提示行必須在有關外國貨幣支付後才能把單據交與付款人,而該項外國貨幣 應能夠依照託收指示書中規定立即匯出。

第十三條

關於光票託收的部分付款,僅在付款地現行法律准許部分付款的限度和條件下 ,纔可以接受。但單據僅在全部款項業已收到時才能交與付款人。

關於跟單託收的部分付款,僅在託收指示書內有特別授權的情況下,提示行才 能受理。但除另有指示外,提示行僅在全部款項已收到後才能把單據交與受票人。

在任何場合下,只有符合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兩者之一的規定後才能接受部分 付款。

部分付款如一經接受,應按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收到的款項(如有各種手續費和(或)開支和(或)費用,則在扣除後)必須 按照指示書的規定,無遲延地解交發出指示書的銀行予以支配。

承 兌

第十五條

提示行應負責檢視匯票上的承兌形式在表面上是否完整和正確,但對簽名的真 實性或簽名人是否有簽署承兌的權限概不負責。期票、收據和其他類似的支付憑證

第十六條

提示行對期票、收據或其他類似的支付憑證的簽名的真實性或簽名人是否有權 簽署的權限概不負責。拒絕證書

第十七條

託收指示書對於在遭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是否需作出拒絕證書(或採取 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續)應給予特別指示。

如無此項特別指示,與託收有關的各銀行在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並無 義務作出拒絕證書(或採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續)。

銀行由於作出拒絕證書或採取其他法律手續而發生的手續費和(或)費用概由 委託人負擔。

需要時的代理(委託人的代表)和貨物的保護

第十八條

如委託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絕承兌和(或)拒絕付款時作爲需要時的代 理,則在託收指示書中應明確而充分地指明此項代理的權限。

如無此項指明,銀行對需要時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第十九條

銀行對於跟單託收項下的貨物無義務採取任何措施。

然而,無論有否得到指示,如銀行爲了保護貨物而採取了措施,它們不對貨物 的處境和(或)狀況負責,也不對任何受委託看管和(或)保護貨物的第三者的行 爲和(或)不行爲負責。但是,代收行應立即將所採取的措施通知發出託收指示書 的一方。

銀行由於採取保護貨物的措施而發生的手續費和(或)費用概由委託人負擔。 託收結果的通知及其他

第二十條

代收行應按照下列規則通知託收結果:

i.通知的方式:代收行向發出託收指示書的銀行送交所有的通知和消息應載 明必要的詳細內容,在任何場合下,都應包括後者託收指示書上的編號。

ii.通知的方法:在無特別指示時,代收行應以最快的郵寄向發出託收指示 的銀行送出所有的通知,代收行如認爲情況緊急,也可採用更快的方法,如電報、 電傳、電子傳送系統等,其費用均由委託人負擔。

iii.(a)付款通知:代收行應毫無延誤地將付款通知送交發出託收指示 書的銀行,詳細列明收到的金額(扣除手續費和(或)開支和(或)費用),以及 處理款項的方法。

(b)承兌通知:代收行應毫無延誤地將承兌通知送交發出託收指示書的銀行 。

(c)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通知:託收行應毫無延誤地將拒絕付款或拒絕承 兌的通知送交發出託收指示書的銀行。

提示行應設法確定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理由,並相應地通知發出託收指示書 的銀行。

委託行收到該項通知後,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進一步處理單據的相應指示 。如在送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的90天內,提示行仍未接到該項指示時,可 將單據退回發出託收指示書的銀行。

利息、手續費和費用

第二十一條

如託收指示書中包括收取利息的指示,但在隨附的資金單據上未予表明,而受 票人拒付利息時,除非託收指示書上明示規定該項利息不能免除者外,提示行可以 不收利息而將單據按不同情況在付款或承兌後交與受票人。當需要收取該項利息時 ,託收指示書上應載明利率和算收的期間。如利息遭到拒付,提示行應即通知發出 託收指示書的銀行。

如單據中所包括的資金單據,並註明了無條件的和肯定的利息條款時,則應認 爲其利息數額應是託收金額的組成部分。因此,除非託收指示書另有授權,對資金 單據上所列的本金外還要加上應收利息,否則不能免除。

第二十二條

如託收指示書中列有託收手續費和(或)費用統歸受票人負擔的指示而受票人 拒絕負擔時,除非託收指示書明示規定該項手續費和(或)費用不得免除者,提示 行可免收手續費和(或)費用並按不同情況付款交單或承兌交單。當託收手續費和 (或)費用遭到拒付時,提示行應即通知發出託收指示的銀行。在託收手續費和( 或)費用免除的情況下,仍應由委託人負擔,並可在收到的款項內扣除。

如託收指示書明確規定不準免除託收手續費和(或)費用,則委託行、代收行 或提示行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費用和延誤均不負責。

第二十三條

凡屬下述各情況:即按託收指示書所明示規定的條款或根據本規則,開支和( 或)託收手續費應由委託人負擔者,代收行有權迅速向發出指示書的銀行收回其有 關開支、費用和手續費的支出。委託行不論該項託收的結果如何亦有權迅速地向委 託人收回任何數額的上述墊款及其本身的開支、費用和手續費。

從文中可以看出,銀行託收的流程主要包括五個部分。這五個部分涵蓋了銀行託收的開始,以及最後收回款項。銀行託收業務的實施,比自身進行收回貨款要容易多了,所以大多數人都會選擇交由銀行來進行處理。希望小編的講述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