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投資意向協議

股權轉讓投資意向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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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意向書



    【檔案說明】 股權轉讓意向書用於收購現有(企業類型)。轉讓意向書除了其保密和誠信談判規定外並無約束力,草擬它是爲了允許收購方有更多時間對要收購的公司進行適當的評估。


    【風險提示】


    本檔案只應用於一般的參照,讀者在任何時候,擬議任何法律協議均應獨立創作,自我獨


    立完成詳細的專業意見,不應過分依賴本檔案或其他專業意見。


    【正文】 股權轉讓意向書 本意向書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在[]簽訂:______(甲方名稱)(“甲方”),一家依照______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註冊地址爲______;和 ?______(乙方名稱)(“乙方”),一家依照______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註冊地址爲______。甲方和乙方合併稱爲“雙方”,單獨稱爲“一方”。


    1、[ ](“公司”),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法設立並存續的 企業(公司)其主要營業場所位於[ ];


    2、乙方擁有公司[ ]%的股份;及


    3、 甲方希望向乙方購買其在公司擁有的[ ]%(所有、部分)股份。 因此,雙方表達由甲方向乙方購買其對[ ](“公司”)的股權(以下簡稱“股權轉讓”)的共同意向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