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債權轉讓

金融資產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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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轉讓 金融資產中受讓人的範圍有多大?

債務人作爲受讓人爲例,以下就是在債權轉讓 金融資產中受讓人的範圍有多大的相關解釋
  在公開競買的條件下,債務人能否成爲受讓主體? 理論中並不常見,理論上也很少討論。筆者以爲,假如是普通債務轉讓,債務人不可能作爲買受人,債權人和債務人能夠經過債務減免達成協議。但在公開競買情形下,買受主體除去幾類制止主體外,其他主體均可參與,債務人當然不爲例外。債務人經過公開競買的方式本人或經過代理人買受債務,從本錢上思索,是相當經濟的,也契合國有資產的保值目的,買斷的性質,應爲債務的抵銷,適用《合同法》的規則。有觀念以爲,還應賦予債務人競買時享有優先權,筆者以爲,優先權須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則,設定優先權沒有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