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信託關係主體包括哪些?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委託人和受託人是信託關係賴以存在的基礎,而受益人則是信託關係的落腳點。三個信託關係人之間,有時其中兩者是統一的,有時則不統一,具體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當委託人等於受益人時是自益信託;委託人等於受託人時是宣言信託;當受託人等於受益人時,不存在設立信託的必要性,應當被禁止。但是,當受益人爲兩人以上、而受託人爲受益人中的某一個人時,是允許成立信託的。
簡單來說,在信託過程中,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圍繞信託財產而建立的經濟關係叫做信託關係,三方之間互稱信託關係人。
二、信託的特徵有哪些?
①信託是以信任爲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信託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③信託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⑤財產權是信託成立的前提。
三、信託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權限;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爲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以信託合同以外的其他書面檔案設立信託時,書面檔案的載明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信託關係的主體除了受託人跟委託人之外,還包括受益人,不過,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有可能也是受益人,如果這種情況則屬於自益信託,信託關係比較特殊,因爲信託的財產權主體跟利益是分離的,一般財產權的主體是委託人,但利益歸受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