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間和解能否申請再審是否可行

執行期間和解能否申請再審是否可行

執行期間和解能否申請再審是否可行

在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過程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爲有錯誤,在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的過程中,執行法院按照“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執行”的規定,根據生效判決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對被執行當事人進行了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爲了遵守法律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在執行人員的協調下,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分期履行的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後,繼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因此,從程序法的理論層面看,執行和解後,當事人對據以執行的判決如果認爲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按照民法的原理,結合程序法中執行迴轉的規定,在執行和解後,當事人對據以執行的判決如果認爲有錯誤,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執行迴轉。因爲在民法中,民事法律行爲應具備的三個法律要件,是判斷執行和解是否有效的根本依據。按照無效民事行爲、可撤銷民事行爲民法理論判斷,如果執行和解的行爲符合無效民事行爲、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法律要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因爲據以執行的判決如確有錯誤,而在執行中卻以執行和解的方式按照錯誤的判決讓當事人實現權利、履行義務,這種執行和解的民事行爲應當屬無效民事行爲,或者屬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財產。

執行期間和解之後在進行申訴,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最爲重要的還是自己的權益維護需要較多的法律保障,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進行問題的獲悉,在有關人員的幫助下,解決有關的問題,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不會喪失一定的積極性,進而減少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