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危害稅收徵管罪

什麼是危害稅收徵管罪
危害稅收徵管罪,是指違反稅收徵管法規,以各種方式不履行納稅義務,破壞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爲。認定標準如下:
1、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國家稅收徵管法規,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不繳或者少繳已收、已扣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2、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徵管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3、抗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國家稅收徵管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稅收的徵管制度,又包括執行徵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