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的責任和權利是什麼?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1、擔保責任:作爲貸款的擔保人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都爲“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性質,所以,在貸款到期銀行沒能收回貸款的情況下,擔保人有法定義務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罰息、複利、違約金、訴訟費、追回貸款所產生的費用等),在接到銀行《催款通知書》30日內沒有主動償還的,銀行可以同時或者單獨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

2、擔保人的權利:在擔保人確實足額履行了自己的擔保責任後(代替借款人還款),可以起訴借款人追回損失,向法院提交當初簽訂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銀行結清證明以及借款人相關資料(姓名、地址、聯繫方式、家庭成員情況、家庭財產經濟情況等,越詳細越好)。由於擔保人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義務,獲得了原貸款的實際債權,成爲了借款人現在的債權人,所以官司是可以勝訴的。

二、信用社擔保期限是多久?

一般來說擔保分爲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信用社一般採用的是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一般約定爲到期後兩年內,假如未約定的,可以參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信用社貸款的對象是什麼?

信用社貸款的特點信用社經營的主要業務是農村信貸,其業務手續和技術操作與國家專業銀行基本一致,因此,國家專業銀行關於農村信貸管理方面的制度、辦法在信用社同樣適用,也同樣具有約束力。但是,由於信用社的性質、地位、作用等與國家專業銀行不同,因而在貸款的具體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點:

貸款對象的廣泛性信用社的貸款對象涉及農村各種所有制、各個領域,它包括:

1、從事農、林、牧、副、漁等各業的承包戶、專業戶和農村合作經營單位。

2、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獨立覈算的鄉(鎮)辦、村辦、組辦、戶辦和各種形式的聯辦企業或新的經濟聯合體。

3、有經營收入和還款有保證的農村文教衛生、科研等事業單位。

綜上所述,信用社貸款主要是面向農戶的,有擔保人的話貸款的額度可能高些。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一般是信譽良好,有固定資產的人。當農戶違約無法還款的時候,擔保人要承擔剩餘貸款及利息。其償還完畢後就成爲了農戶的債權人,可以向農戶追償債務,行使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