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區別

保險合同涉及的當事人不同;
信用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人和權利人,權利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爲保險人與被保證人、權利人三方,被保證人爲投保人,權利人爲被保險人。
⑵保險性質不同;
保證保險屬於擔保行爲,保險人出借的僅是保險公司的信用,而不承擔實質性風險。

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區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六條

 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爲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其他權利人按照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繼承人的順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