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既遂怎樣認定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既遂怎樣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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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認定

您好,針對您的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既遂怎樣認定問題解答如下: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該罪與非罪的界限着重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從行爲人的主觀罪過角度來區分罪與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主觀故意是其構成的必要條件。如果行爲人因工作馬虎,不負責任而提供有關虛假資訊,造成危害後果的,則行爲人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論處。

2、從虛假性質的角度來區分罪與非罪。編造並傳播的虛假資訊在性質上必須與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相關聯,也即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壞力。因此,如果行爲人所編造並傳播的虛假資訊與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無關,不會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則行爲人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論處。

3、從危害後果的角度來區分罪與非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屬於結果犯,以產生一定的嚴重後果爲其具體犯罪基本構成要件。因此,如果行爲人編造並傳播的虛假資訊沒有或者程度很輕地擾亂證券、期貨市場,未產生嚴重後果的,行爲人不構成本罪,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爲論處。

4、正確區分本罪與預測錯誤。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預測特指根據有關資料,依據證券、期貨市場前期變化規律,結合有關不變因素,經過綜合分析,判斷證券、期貨市場尤其是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變化趨勢的行爲。證券、期貨市場預測對於每位證券、期貨投資者來說是必要的,同時也是法律允許的。但是,預測作爲一種從已知推斷未知的分析活動,要受到一系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預測結果往往與證券、期貨市場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而是存在偏差,甚或正好相反。也就是說,預測錯誤是預測活動中存在的一種正常現象。但是,預測錯誤一旦發生,就會對證券、期貨市場產生消極和不利的影響。同時,錯誤的預測也就是一種不真實的資訊,與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的行爲相混淆,區分二者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考慮:

(1)從主觀上考察預測是否出於善意。所謂善意,即指預測的目的和動機不是爲了欺騙投資者,不是出於不正當目的或其他犯罪意圖。前者是出於善意的,而後者在主觀是出於惡意的,行爲人明知虛假資訊會擾亂證券、期貨市場仍予以編造和傳播;

(2)考察預測是否有合理根據。預測是以有關已知事實爲依據來推斷未知的分析活動,而編造虛假資訊則是憑空捏造、無中生有,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

(3)考察預測人的資格,即審查預測人的素質、職業、經歷等,判斷預測人是否具有預測能力和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4)分析預測的方法、途徑是否科學、合理。結合上述幾個方面考察後,預測的錯誤純粹是由於突發事件或主體素質限制等因素的影響而造成的,則顯然就不屬於編造並傳播虛假資訊的範疇。

本罪與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操縱行爲極易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相關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投資的決策。從造成的虛假的證券、期貨市場行情來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存在着一定的聯繫,因此,有必要將兩者加以區分。具體來說,兩者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同:(1)引起證券、期貨行情虛假的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透過各種操縱市場行爲來製造證券、期貨行情的虛假情形,以吸收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後者是透過編造和傳播虛假資訊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擾亂證券、期貨市場;(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觀上是有意圖影響證券、期貨價格之故意和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減免損失的目的,後者則不要求主觀上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3)法定危害後果要求不同,前者屬於情節犯,要求行爲人所實施的操縱行爲達到情節嚴重程度,後者屬於結果犯,要求編造並傳播虛假資訊的行爲產生嚴重後果。

在實踐中,容易出現一行爲觸犯兩罪名的想象競合犯情形,例如,行爲人以編造散佈謠言、傳播虛假資訊等手段來實施操縱市場行爲。此時,就要從兩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分析出發,上述行爲觸犯兩罪名的,就要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即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