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爲包括哪些內容?

信託行爲是以設定信託爲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爲。確認信託行爲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信託行爲包括哪些內容?

從我國《信託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來看,信託行爲要有效成立,還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信託目的合法。《信託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託設立的要件性。我國《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信託行爲分爲主體和客體,信託行爲的主體是指信託行爲發生時涉及的關係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信託行爲的客體是指信託投資行爲所涉及的信託財產。

從信託的本質出發,作爲法律行爲之一種的信託行爲,應具有兩大特點:

1、信託行爲是一種角色行爲

法律角色是同一定的法律地位有關的被期待的一套行爲模式,是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行爲者按照法律爲本角色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活動,就是角色行爲。判定一種法律行爲是否屬於角色行爲,主要是根據行爲本身是否出自或應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託制度之下,不論是委託人,受託人,還是受益人,其在信託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動範圍均受《信託法》的嚴格規制,其行爲具有典型的角色性。

2、信託行爲是一種抽象行爲

行爲的抽象性與具體性不在行爲本身,而在於行爲的效力範圍。依此界定,抽象行爲是針對不特定對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爲,具體行爲是針對特定對象而做出的、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爲。由於在信託行爲成立生效後,其最重要的一個法律後果是,產生了信託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由此可知,信託行爲具有抽象性。

信託一般是因爲自己個人要將財產獲得升職,交給受託人來進行管理財產,然後在一定期限之內,受託人將財產所獲得的收益以及財產本身交由給受益人,而是受託人可以在其中獲得一定的佣金或者是酬勞。雙方之間對於信託一般都是簽署信託合同來進行信託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