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以及上級部門、當地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行爲。

(刑法第403條)

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以及上級部門、當地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衆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爲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