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按揭貸款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按揭貸款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按揭貸款的情形有哪些

市民在進行房地產按揭服務時,最好先有一定程度瞭解,方能作出比較正確的決斷,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從而降低風險,增加保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六種房產不得設定按揭:

(一)要屬有爭議的房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貪污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產;

(六)貪污不得按揭的其他房產。

二、辦了按揭貸款能退房嗎?

關於商品房的退房問題,主要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之中:

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四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

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可以看出,只要符合法律或購房合同中規定的退房條件,無論購房者是否透過按揭貸款,都有權利依法解除購房合同。所以說,辦了按揭貸款的購房者也是可以退房的。

實踐中,也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是可以申請辦理按揭貸款的,若房產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話,因爲符合法律中規定的不得按揭貸款的情形,此時通常是無法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