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解除方式

保險合同解除方式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爲,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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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爲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


  (2)意志解除

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向的效力歸於消滅。

就保險合同來講,投保人可以解除,而保險人也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現實中,不同主體解除保險合同的要求不一樣。至於保險合同的解除形式,具體分爲了兩種,即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律師365小編爲你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