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不包括

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不包括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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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包括: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在考慮其承保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未有另外約定時,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導致保險合同中止。保險合同被中止後的兩年內,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應當注意的是,當可行使解除權的原因發生後,並不自然發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須由解除權人行使後,合同的效力方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