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險合同時如何退還保險費

解除保險合同時如何退還保險費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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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時如何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相互開始承擔義務的時間,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應採用兩種不同的方式退還保險費:

(1)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這是因爲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人還沒有開始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險人應當將已經收取的保險費全部退還給投保人。但是,投保人應該向保險人支付必要的手續費。

(2)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隨着人們對於保險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爲自己或者孩子、老人或者父母進行投保,這對於預防意外和重大疾病是一種非常有用的保護措施。但是發生投保人不能夠按時續交保費的情況,投保人是可以要求與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同時保險合同中的各權益也就此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