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區別

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區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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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一樣嗎?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主要在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而質押則轉移。因此,抵押主要針對不動產設立,動產抵押根據物權法規定主要是企業的浮動抵押。舉例說,就是你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銀行,但房子還是你佔有,你可以自己居住或出租。抵押有的自登記時生效,有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生效,但不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質押則針對動產。比如說,你把自己的電腦質押給債權人,那麼你應當把電腦交給債權人佔有保管。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是質押生效的前提。因此,抵押不同於質押,抵押合同也不同於質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