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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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應該包括以下部分的內容:
  
  一、債務人的身份資料(包括營業執照),作爲借款合同的必備附件。
  
  簡單說,就是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 提供身份資料。
  
  爲什麼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 提供身份資料呢?因爲《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條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打官司的時候,法院第一時間要求我們提供被告的準確身份資料,我們必須提供,否則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沒有債務人的身份資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時候,才向債務人要身份資料,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肯定不願意給。
  
  沒有資料就立不了案,怎麼辦?屆時只能委託律師去公安機關調查,如果朋上債務人不是本地人,那還得到外地公安機關去調查,相當的麻煩。
  
  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債務人提供身份資料。債務人向你借錢的時候,什麼要求都是會答應的。
  
  二、要求債務人的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
  
  債務人借錢,爲什麼要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呢?
  
  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簡單說,一人負債,夫妻償還。
  
  所以,在實踐中,借款債務訴訟,我們都是把夫妻倆作爲共同被告。同理,債權人也應該提供關於被告夫妻關係的證據,如果不在債務人向你借款的時候準備,等到要打官司的時候才收集,不僅浪費時間,而且不一定能夠收集到相應的證據。
  
  三、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
  
  爲什麼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呢?因爲:合同法211條規定“借款不約定利息的,視爲無利息”。所以,利息必須明確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二種: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的利息。
  
  現行的人民銀行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爲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種:打官司法院判決後,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訴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即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四、關於複利的約定。
  
  什麼是複利? 就是利滾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於司法解釋對複利的態度不支援,所以,建議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儘量不要約定複利。
  
  五、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視的權利。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爲:先利息後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後利息來處理。
  
  爲什麼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呢?舉例:法院判決給付還款本金10萬元,合同期內的利息是2分息2000元/月。債務人每月還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約定了還順序款爲先利息後本金,那麼債務人一輩子還不完。但如果沒有約定還款順序,那麼債務人用4年2月可以還清本金,再用4年多還清利息。
  
  可見,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約定還順序款爲先利息後本金,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積極支付利息。
  
 六、應該明確約定訴訟律師費承擔。
  
  當債務人逾期還款,要打官司解決的時候,爲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最好還是委託律師全程跟進。那麼由此而發生的律師費,應該由債務人承擔、由違約方承擔。但如果你不明確約定,法院就不會支援。
  
  七、關於債務擔保
  
  有條件的,應該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有以下2種形式:
  
  1、保證人。這是最簡單的擔保方式,擔保人簽字即可。
  
  通常我們要求債務人的親屬提供擔保。理由有2點:1)如果其近親屬不同意擔保,那麼就要打個問號,爲什麼連近親屬不信任債務人?2)尤其要求債務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擔保。因爲,如果債務人有心逃債,經常會將財產轉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擔保,可以斷其逃債的念頭。
  
  2、抵押登記。
  
  比如房屋、汽車等財產。但抵押登記的手續比較繁瑣,要辦理公證,登記,手續費。
  
  八、要求債務人披露財產。
  
  在信任的情況下,我們不需要辦理財產抵押登記,但可以要求要求債務人告知其財產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如: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給債權人、其他財產的複印資料。
  
  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一旦有動靜,債權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財產。
  
  九、應該約定管轄條款
  
  什麼是管轄條款?就是萬一要打官司的時候,我們去哪裏打官司的條款?債權人應當事先約定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條款。
  
  因爲:如果不事先約定,那麼法院執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訴訟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債權人要到債務人的地頭去打官司。是實踐中,這絕對是對債權人不利的。
  
以上是借款合同的9點主要內容。透過我們看到,簽訂借款合同是有很多法律技巧的。當事人與其在打官司的時候找律師,還不如簽訂合同的時候找律師,前一份好的借款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通常有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標的是一個常用的法學術語,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出賣物。標的也可以是行爲,如貨物運輸合同中的勞務。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等。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