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借款合同範本

三方借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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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身份證號:_

借款人(債務人):__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保證人:河南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借貸條款

第一條借款金額: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

第二條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於。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保證人有權監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爲,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爲月利率%,從出借人實際交付借款之日起計息至本金結清之日止。

第四條還款方式:借款人(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於借款到期日歸還本金。借款人應按下列帳戶作爲還款帳戶:

戶名:

開戶行:

帳號:

第五條保證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對該借款行爲進行全程諮詢與跟蹤服務,出借人、借款人均須服從保證人對整個借款過程以及借後履約的跟蹤管理,並在保證人的見證下交付借款、辦理還款結清、解除抵押等手續。辦理結清時,借款人需攜帶各期的還款憑證及履約保證金收據等,出借人須持身份證、銀行對賬單以及抵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檔案等,否則保證人有權不予辦理。

二、擔保條款

(一)保證

第六條保證人Ⅰ、保證人自願以其名下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經銷代理權或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等)爲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向債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爲: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他相關費用,以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等,保證期限爲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七條在借款期間,借款人、保證人Ⅰ自願提供其經債權人和保證人認可的有關財產或權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相關材料等正本委託保證人保管。

第八條債務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保證人作爲第一代償人向債權人履行擔保義務。保證人在代償後,有權向債務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Ⅰ進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償。保證人Ⅰ和保證人就保證責任份額約定爲:保證人Ⅰ承擔全部份額的保證責任。

(二)抵押

第九條抵押人自願提供經抵押權人和保證人認可的抵押物爲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向抵押權人提供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及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等。抵押擔保期限爲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在保證人見證下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檔案在借款全部結清之前由抵押權人或保證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權人或抵押人應在保證人見證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質押

第十一條出質人自願爲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質權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質物清單》。《質物清單》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爲質權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條質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三條交付和登記

13.1.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權人驗收無誤後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13.2.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需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質權人應積極協助出質人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將相關權屬檔案退還出質人,逾期應承擔本合同借款標的5%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質物的處分

14.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質權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17.4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的。

(2)發生第17.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質權人要求補足質物價值的。

(3)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現償還到期債務。

(4)質權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14.2.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質權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並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質權人指定帳戶,以擔保質權人權利的實現。

14.3.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30天內仍未清償債務的,質權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如果質物在借款人債務履行期屆滿30天內到期的,質權人應在質物到期日按第17.5條約定的方式處分質物。

14.4.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責任後還有剩餘的,質權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

三、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出借人的權利與義務

15.1.出借人保證自己所出借的款項來源合法。

15.2.在抵押登記等與借款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後,出借人於三個工作日內在保證人的見證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5.3.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保證人Ⅰ、抵押人、出質人提交的資料、檔案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15.4.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或接到保證人書面風險提示時,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借款人、保證人Ⅰ、抵押人、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2)借款人、保證人Ⅰ、抵押人、出質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或捲入、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3)借款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時或未足額償還到期利息或本金的,而且預示着以後各期將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

(4)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出借人認爲借款人、保證人Ⅰ、抵押人、出質人發生足以影響本合同繼續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15.5.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作爲第一代償人履行擔保義務。

15.6.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結清並且無任何違約行爲的,出借人有義務在借款結清後三個工作日內配合借款人、保證人Ⅰ、抵押人、出質人及保證人辦理結清、註銷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15.7.出借人配合保證人對借款人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6.1.借款人應根據出借人、保證人兩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檔案及資料,並保證所提供檔案、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借款人的居住地、聯繫方式、工作單位等事項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後三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及保證人。如果借款人欲轉讓其投資經營的公司股權、變更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均須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否則視爲無效。

16.2.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或用於購買股票和其他風險投資,不得用作經濟實體的註冊資本金。

16.3.借款人在申請借款時,應根據保證人的要求如實向保證人申報以往向第三人擔保的情況。且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前,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擔保。

16.4.借款人應按時、足額交付借款本息。

16.5.合同各方應在合同簽訂後及時辦理公證、登記等手續,由借款人支付所需費用。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之前,借款人須向保證人支付相關服務費用與履約保證金。

16.6.借款人須服從保證人的借後管理與風險監控,如違反借款合同及其簽訂的其他相關合同的約定,應向出借人、保證人支付相關罰息、催收管理費、差旅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相關費用。

16.7.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有權依本合同約定合法使用借款,其他各方均不得進行干涉。

第十七條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17.1.在抵押期間,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和保證人對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的檢查。

17.2.未經抵押權人和保證人書面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等行爲,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

17.3.抵押人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拆遷或其他爭議事件)或行爲通知抵押權人和保證人。由於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應在15日內向抵押權人和保證人提供抵押權人和保證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或提前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17.4.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清償的,抵押人應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和保證人並提供抵押權人和保證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或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前結清借款本息

出借人(簽章):_________借款人(簽章):_________保證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