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其他用鹽委託經營合同書(2021版)

上海市其他用鹽委託經營合同書(2021版)

上海市其他用鹽委託經營合同書(2021版)

委託方: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

第一條委託方委託受託方經營除食鹽和純鹼、燒鹼工業用鹽以外的其他用事務。

第二條受託方處理委託事務的權限與具體要求:受託方必須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

第三條委託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受委託方不得把委託處理的事務轉給第三人處理。

第五條受託方應履行的責任義務:

1、進貨渠道:_________

2、銷售範圍:_________

3、供應對象:見附件

4、貨款結算:_________

5、將委託事務處理情況向委託方書面報告。

第六條委託方應履行的責任義務:

1、委託方應滿足受託方在品種和數量上的合法合理要求;

2、配貨方式:_________

3、交貨期:_________

第七條受託方將處理委託事務所取得的供應對象記錄轉交給委託方的時間、地點方式: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續約或解除的條件:

委託期滿後由受託方提出書面要約,雙方協商一致後辦理續約手續。

受託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委託方可隨時解除合同或不予續約,並書面通知受託方:

1、違反國家鹽業法規、規定和價格政策;

2、不按合同規定的進貨渠道和銷售範圍經營;

3、年經營量不足l00噸。

受託方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委託方應予接受。

所有要約、續約和解約書面檔案,附《合同書》後。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受託方違反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委託方可隨時終止其委託經營業務。

2、委託方違反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特別事項:

如國家法規政策調整,或本市鹽業市場經營佈局及管理需要,委託方可提前30天通知受託方解除本協議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委託經營書一式三份,委、受雙方及市鹽務管理局各執一份。

委託方(章):受託方(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