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施工安全規範有哪些?

一、 關於施工安全規範有哪些?

關於施工安全規範有哪些?

(一)各級施工管理單位的幹部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掌握和認真執行《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各項規定;各工種的工人,必須熟悉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凡是不瞭解建築安全規程的技術人員和未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的工人、民工,都不能參加施工。

(二)爲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必須在施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做好施工平面佈置。一切附屬設施的搭設、機械安裝、運輸道路、上下水道、電力網、蒸汽管道和其它臨時工程的位置,都需在施工組織設計場區規劃中仔細合理安排,做到即安全文明,又合理使用平面和空間。

(三)施工現場周圍應設柵欄,有懸崖、陡坡等危險的地區設柵欄和警戒標誌,夜間要設紅燈示警。施工現場地面應平整,溝、坑應填平或設定蓋板。

(四)按規定使用安全“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任何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

(五)施工現場的一切機械、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要齊全可靠。

(六)塔吊等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在運轉中維修保養。

(七)施工現場內一般不準架設高壓線路。如必須架設時,應與建築物、工作地點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工地內架設電氣線路,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電氣設備必須全部接零、接地。

(八)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電鑽、電刨等),要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九)腳手架材料及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十)各種纜風繩及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須有防護措施。

(十一)嚴禁赤腳、穿高跟鞋或拖鞋進入施工現場,高空作業不準穿硬底鞋與帶釘易滑的鞋靴。

(十二)施工中必備的炸藥、雷管、油漆、氧氣等危險品,應按國家規定妥善保管。

(十三)自然光線不足的工作地點或夜間施工,應設定足夠的照明設備;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應有常用電燈,還要備有獨立電源的照明燈。

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有關施工的規定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安全規範的具體認定標準,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涉及到有關人員違反安全規範的行爲,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行政處罰的責任的,存在嚴重違法行爲和造成嚴重後果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