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證金需要交多少?

交通事故保證金需要交多少?

交通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繳納5000元至5萬元的交通事故保證金,也可以按照案件的損失費用的80%進行繳納。這類交通事故保證金主要是爲了受害人員的傷害治療,保護公民的合法交通權益,賠償受害者的合法損失。

輕傷者爲1人5000元-1萬元;重傷者爲1人2-3萬元;死亡者爲1人3-5萬元。對沒有買交強險的車,發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按評估損失費的80%交納。對發生交通事故後已買交強險的車,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車輛所有人要交傷者、亡者的賠償保證金。

保證金支出: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根據保證金所有人或受害方的書面申請,或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的通知,交管部門在領導批准下,可以決定保證金的支付。事故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訴的,保證金應移交法院或司法機關。上一級交管部門將定期不定期地對下一級交管部門對保證金的交納、支付進行管理。

保證金歸還:當交通事故經過調解,保證金交納方不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或已履行損害賠償義務的;或損害賠償調解終結後,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內不向法院起訴的,交管部門將保證金或餘額及其銀行利息退還給交納人。交管部門書面通知交納人領取保證金的時間、地點,逾期12個月未領取的上繳國庫。

不交保證金的約束措施:按《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72條規定,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並對事故車進行妥善保管。

繳的是事故善後保證金,這筆費用必須兩年纔可以返還,一般人傷的交通事故起訴期限是一年,但交警部門爲了保險起見都是要求兩年結案的。在說修車費用保險公司有規定賠償必須一次申請理賠也就是說申請了修車賠償以後的人身賠償就放棄了,這是保險條款規定的。也無法變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