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過了索賠期限如何救濟
建設工程過了索賠期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協商賠償,對方願意賠償的,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
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建築工程違約損害賠償怎麼計算
建築工程違約損害賠償沒具體的標準,主要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計算:
違約損害賠償計算的基本公式在計算期待利益的賠償時,通常要考慮四個要素。
1、價值損失。
價值是對於合同當事人的價值,價值損失是指非違約方根據合同期待得到的給付對他的價值與他實際得到的價值的差額。
2、其他損失。
包括違約導致的除了價值損失之外的其他任何損失,但應在當事人的預見範圍之內。
3、避免的支出。
是指非違約方解除合同後,因不必履行合同而節省的進一步履行的費用。
第四,避免的損失。
在違約行爲發生後,原本應當用來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資源可以被重新使用,因此而節約的費用就是避免的損失。
由這四種因素可以得出計算違約損害賠償的基本公式:
損害賠償額=價值損失+其他損失—避免的支出—避免的損失。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而權利人可以和義務人協商,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就會重新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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