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定金返還

建設工程法規定金返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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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如何適用“返還財產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自始無效,要恢復原來的狀態。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做了原則性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司法解釋”第二條確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對工程款實行折價補償的基本原則,即“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發包方與承包方對於工期延誤造成對方的損失,仍應該進行賠償。這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第二個法律後果,即過錯賠償原則,要求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