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工程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建設工程糾紛處理

  建設工程糾紛調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有第三者介入作爲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爲佳;

    2)它能夠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    .

    3)有利於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係;

    4)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4.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後又無法透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