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協議對初級工程師有效嗎
初級工程師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簽訂的保密協議對初級工程師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表現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爲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所以初級工程師負有保密責任的,保密協議對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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