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掛靠人死亡合同還有效嗎
工程掛靠本身是違反建築法的行爲,無論工程掛靠人是否死亡,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二、工程掛靠的認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爲發包單位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爲。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工程掛靠本身是違反建築法的行爲,無論工程掛靠人是否死亡,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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