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解釋》規定,雙方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爲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爲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爲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爲當事人起訴之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