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方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業主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業主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賠償報告及有關資料。
3.業主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日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業主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商做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時間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地向業主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業主方遞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因此,在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要注意索賠時效及時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如果因承包人的疏漏而才錯過了工程索賠時效。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