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有哪些

現在不管是國家還是公民都十分關注建築工程的質量,爲了加強對於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該條例從總的方面以及建築施工相關活動等對於施工作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建築施工時必須嚴格遵照條例。下面我們一起來看條例的具體內容。

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透過,2000年1月30日發佈起施行。 爲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條。

二、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總則:

爲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由國家根據實際情況對於建築工程在施工前的準備、施工中的技術要求以及竣工後的工程驗收進行強制要求的規定。而具體化下來也包括了對於建築材料的合格性以及建築承重結構等的要求,爲了保證質量,監督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