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多少

在我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多少

國家財政每年要有充足的資金用來發展我國各種的建築工程,我國在建築領域能夠取得今天驕人的成績是國家以及各開發商共同努力的一個結果。而且在建築行業也已經儲備了很多高端的人才,從圖紙的設計,到工程修建的時候遇到的一些困難問題的攻堅戰都取得了階段性的成功,下面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多少的這個問題,對於承包商來說至關重要。

一、在我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多少?

合同法裏沒有具體規定質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3%,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

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推出新的降費措施,其中決定把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經初步測算,工程質量保證金約佔建築業營業收入的3.2%左右,按照2016年全國建築業營業收入約17萬億元計算,工程質量保證金大約爲5400億元左右。經過這次降費,將保證金預留上限從5%降到3%,預計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2100億元左右。

本次修訂的《辦法》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等等。

《辦法》特別強調,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有利於發展信用經濟、建設統一市場、促進公平競爭、加快建築業轉型升級。

二、質保金的主要功能

項目工程質保金是指爲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透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爲5%)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爲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三、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有哪些?

2005年1月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一)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爲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三)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覈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覈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其實今天小編在這裏之所以要給建築行業的人員整理關,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多少的這個問題,是因爲國務院在今年6月7,對質保金預留的問題作出了調整的,過去一直都是延續的預留工程總造價款的5%作爲質保金,但是從6月7日以後,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是不能超過3%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