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是怎樣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港口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港口需要承受比更多的業務量,在一定程度上來說這也就要求港口建設工程的質量要非常的高,當然在我國港口的建設大部分都是政府工程,所以對於港口工程的質量一般法律上也都是有一定的規定的,那麼港口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是怎樣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港口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是怎樣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標準

1、分項工程的質量等級評定應在工序交接驗收的基礎上,由該分項施工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由專職質量員和監理工程師覈定。

2、分部工程的質量等級評定應在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的基礎上,由施工處或工程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組織進行,專職質量員覈定;其中基礎和主要分部工程應由企業技術或質量監督部門覈定。

3、單位工程的質量等級評定應在分部工程質量評定的基礎上,由企業負責人組織進行全面檢查與自評,有關質量檢驗評定資料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的監理單位進行審查後,提交港口工程質量監督站或主管部門進行覈定。

4、在一個單位工程中,凡有分包工程者,總包單位應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並按本標準的規定,檢驗評定所承建的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將檢驗評定結果及資料交總包單位。

二、法律規定

(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4年9月5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爲規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港口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活動。

本辦法所稱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後、正式投入使用前,對港口工程質量、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情況、投資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港口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港口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條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真實、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港口工程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接受、配合竣工驗收工作,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六條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

交通運輸部統一管理全國港口竣工驗收工作。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其餘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竣工驗收。

以上負責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爲竣工驗收部門。

港口工程是一個大型的工程,需要多個類型的工程共同建設完成,所以一般來說對於港口工程,政府是會公開的面向社會進行招標,將整個港口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企業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