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解釋是國務院發佈的有關建設單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工程管理有關職責等的規定。透過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解釋有利於建設單位更好的理解條例的內容也有助於對違法犯罪行爲的處罰。下面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解釋的相關內容。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其工程管理的有關職責的處罰規定。

建設單位是建設市場的重要責任主體,是工程建設過程和建設效果的負責方,擁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使用材料設備等權力。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負責綜合管理工作,居於主導地位。建設單位的行爲在整個建設工程活動中是否規範,是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因素。對建設單位的下列不規範行爲,本《條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一)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迫使承包方以低於其企業個別成本的價格競標;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三)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四)違反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即施工;

(五)違反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

(六)違反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七)違反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

(八)違反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等方面。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的有以上違法行爲之一的,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違法行爲,同時,視情節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釋義】 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處罰規定。

依據《建築法》第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取得施工許可證才能施工。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會使工程前期準備不足,給建設工程造成事故隱患,也可能使建設工程因資金不落實而中途下馬,成爲“半拉子工程”更易引起建設糾紛。因此,對這種擅自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儘快補辦有關手續。同時,視情節,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考慮到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一般是單層建築、金額比較小的工程,影響比較小,同時爲了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規定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不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施工,《建築法》未規定給予處罰,但需服從《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於施工許可證審查內容與開工報告基本一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開工報告的工程可以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當然,應當辦理開工報告審批的工程項目,不辦理開工報告批准書,也是違法行爲,則應當依據本條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釋義】 本條是對建設單位竣工驗收中不規範行爲的處罰規定。

竣工驗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道關鍵程序,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即建設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的竣工驗收資料,提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如發現工程不符合竣工條件,應責令施工單位進行返修,並再次組織竣工驗收,直至透過驗收,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就使用;或雖進行了驗收程序,但工程不符合驗收條件,驗收爲不合格工程就使用;或驗收時,把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等,必將給使用人帶來重大的質量安全隱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有以上行爲時,要責令其;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要責令建設單位補辦驗收手續;驗收不合格就使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進行返修,重新組織驗收;把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要責令進行返修,重新組織驗收。同時,視情節,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由此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 本條是建設單位未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規定。

《條例》第十七條,對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做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檔案法》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因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要責令其改正,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補交建設檔案,並視情節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用、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釋義】 本條是關於承發包活動中,承包單位超越資質等級,無資質證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攬工程行爲的處罰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資質承攬工程行爲的處罰規定,依照《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工程。因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是一種明顯的違反建設法規的行爲。這種行爲的存在,將導致參與工程建設企業資質、技術、人員、設備和施工管理能力達不到工程建設保證質量的基本要求,不僅會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更可能是因質量控制水平低而導致建設工程出現嚴重質量事故,或達不到建設功能要求,從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爲此必須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1.對勘察單位按工程勘察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視情節處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2.對設計單位按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設計費,視情節處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對監理單位按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通常指監理費用),視情節處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4.對施工單位按工程施工合同價款,視情節處2%以上4%以下的罰款;

5.視情節可責令以上單位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資質證書。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本條第二款是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處罰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因其本身就不具備行爲資格能力,其行爲是嚴重違法行爲,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都應當給予取締,使其不再繼續進行違法行爲。對於這種違法行爲取得的違法收入給予沒收,同時,對於這種違法行爲,還應按本條第一款罰款。

本條第三款是對以欺騙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處罰規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承包單位雖有資質證書,但其資質證書是以欺騙方法如隱瞞事實、假借資金和技術人員等取得主管部門認可並頒發證書的,同樣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爲,無論是否造成損害後果都必須吊銷資質證書。因爲其本身就不合資質條件,就不能有行爲資格。與此同時,對這種明知違法而採取不正當手段的行爲,還要按本條第一款給予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罰款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釋義】 本條是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行爲的處罰措施。

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業務,將造成建設工程實際需要的資金、人才、設備、技術、管理等保證能力達不到預期的要求,從而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失控,質量保證能力下降。如果借用名義承包的單位和個人不熟悉建設技術業務的,將導致工程質量失控,甚至產生嚴重質量事故,危及國家、公衆、投資者的利益,因此不僅要對違法行爲責令改正,還必須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1.由主管部門責令違法單位改正違法行爲;

2.有違法所得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單位的非法所得,上交國庫;

3.對違法單位罰款。(1)對違法的勘察單位按工程勘察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視情節處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2)對違法的設計單位按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設計費,視情節處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3)對違法的監理單位按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視情節處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4)對違法的施工單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視情節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4.對違法單位並處其他行政處罰,視情節給予責令企業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給予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承包單位轉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行爲的處罰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轉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行爲的處罰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一旦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將造成低資質單位甚至無資質單位從事應由高資質單位承擔的建築活動,導致工程質量保證力下降,易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和危及建設安全的功能的後果,造成國家利益和投資者利益的損害。因此必須改正其違法行爲,並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對勘察、設計、施工等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不可再分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的,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分包單位承包的,處罰措施爲:(1)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2)沒收其違法所得;(3)並處罰款。對勘察單位處合同約定勘察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4)視情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資質證書等級;(5)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資質證書。

本條例第二款是對非法轉讓監理業務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規定,同樣包括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1)責令改正;(2)沒收違法所得;(3)處合同約定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4)視情節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勘察設計、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設計、指定廠商等行爲的處罰規定。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勘察、設計工作的重要的基礎性的技術依據,如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勘察、設計工作偏離標準就有可能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工程勘察成果檔案是設計工作重要的原始資料,如果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設計,會造成嚴重的質量隱患或浪費;另外,如果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廠商會限制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材料採購上的自主權,出現質量問題後容易扯皮,也妨礙了廠商間的公平競爭。以上行爲性質惡劣,對勘察、設計質量影響較大,本《條例》作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如有違反,不論是否造成質量事故,不論所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取費多少,均由有關部門對勘察、設計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違法行爲造成質量事故,則在罰款的基礎上,還要對責任單位處以停業整頓,降低勘察、設計資質,直至吊銷資質的處罰。如果以上違法行爲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損失。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爲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釋義】 本條是關於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材或不按規定施工的處罰規定。

(一)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和購買劣質材料、設計和構配件,隨意改變設計檔案,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嚴重危及工程質量,損害了國家和公衆的利益。爲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條例》加大了對此類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這是《建築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具體體現。

(二)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違法的施工單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條件是,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爲的。對這些違法行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爲的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三)依據本條規定違反法定義務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條件是:上述違法行爲已經發生;因違法行爲已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使建設單位蒙受損失。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有:(1)返工。是建築施工單位因違法行爲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而又無法修理的情況下,重新進行施工。(2)修理。是建築施工單位因違法行爲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而又有修復可能的情況下,對工程進行修補使其達到質量標準的要求。返工與修理往往密切聯繫在一起,因此稱之爲返修。這是民法上保護財產權的一個重要補救性措施。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施工單位,下同)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方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3)賠償損失。本條賠償損失是指因施工單位上述違法行爲,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對由此造成損失給予補償的責任方式。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非財產損失。財產損失主要是可用金錢計算的損失,非財產損失主要是身體、健康、生命的損害,也必然會產生一系列財產補償。

相關人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對其負責的建設項目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該解釋對於促進建設工程的良好執行和社會的有序發展有着重要作用,有利於提高建設單位人員的社會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