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規定什麼的?

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規定什麼的?

工程驗收單">工程驗收單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稅率">工程款稅率 工程款支付申請">工程款支付申請

根據各區經濟發展的不同程度,不同速度,各區可以制定在本區範圍內實施的地域性符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行政法規,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根據江西省現行經濟發展水平而制定的,從質量檢測方面規定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並且在江西省範圍內實施並有約束力的行政法規。

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爲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爲,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江西省建築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及其實施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對涉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結構和使用功能的抽樣檢測,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裝飾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以及對新技術、新材料的檢測。

本規定所稱檢測機構是指接受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實施有償服務並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 省建設廳負責對全省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質監總站)具體負責實施。

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監管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 檢測機構從事質量檢測業務,應當取得省建設廳頒發的《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企業實驗室是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僅對本企業工程(產品)質量出具檢驗數據,其出具的檢驗數據僅限於企業內部對工程質量的控制,不得作爲工程質量驗收的法定依據。

第五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託方與檢測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測機構和委託方應當按照《江西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與建材試驗收費標準》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收費標準中暫未列的項目,委託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爲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兩類。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符合本規定附件一所規定的資質標準。

第七條檢測機構申請資質,須經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向省建設廳申請;省直有關廳(局)所屬檢測機構,由省直有關廳(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向省建設廳申請。

第八條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可分別或同時申請見證取樣檢測和專項檢測中單項或多項檢測資質,附件二中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主要儀器設備爲各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具備的檢測能力。

第九條 申請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當向省建設廳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合格證證書複印件;

(四)反映檢測能力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計量檢定證書複印件;

(五)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職稱證書、學歷證書、培訓考覈合格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六)資質標準規定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複印件、培訓考覈合格證明、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複印件;

(七)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質量體系管理檔案:《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檔案》和《作業指導書》等。

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並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出具聲明。

如下:

第一條爲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爲,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江西省建築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及其實施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對涉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結構和使用功能的抽樣檢測,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裝飾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以及對新技術、新材料的檢測。

本規定所稱檢測機構是指接受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實施有償服務並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 省建設廳負責對全省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質監總站)具體負責實施。

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監管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 檢測機構從事質量檢測業務,應當取得省建設廳頒發的《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企業實驗室是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僅對本企業工程(產品)質量出具檢驗數據,其出具的檢驗數據僅限於企業內部對工程質量的控制,不得作爲工程質量驗收的法定依據。

第五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託方與檢測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測機構和委託方應當按照《江西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與建材試驗收費標準》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收費標準中暫未列的項目,委託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爲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兩類。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符合本規定附件一所規定的資質標準。

第七條檢測機構申請資質,須經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向省建設廳申請;省直有關廳(局)所屬檢測機構,由省直有關廳(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向省建設廳申請。

第八條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可分別或同時申請見證取樣檢測和專項檢測中單項或多項檢測資質,附件二中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主要儀器設備爲各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具備的檢測能力。

第九條 申請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當向省建設廳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合格證證書複印件;

(四)反映檢測能力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計量檢定證書複印件;

(五)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職稱證書、學歷證書、培訓考覈合格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六)資質標準規定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複印件、培訓考覈合格證明、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複印件;

(七)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質量體系管理檔案:《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檔案》和《作業指導書》等。

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並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出具聲明。

複印件應經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加蓋“與原件覈對無誤專用章”。

第十條 檢測機構申請材料應當內容齊全,手續完備。

省建設廳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如存在數據不全、資料不全、印鑑不全、填報不規範或不真實、字跡難以辨認等,應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辦理資質的,省建設廳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且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十一條 省建設廳在資質審批時,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覈查。

自資質申請受理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如要進行現場覈查的,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對申請材料和現場覈查符合要求的檢測機構,在“江西建設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爲7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需進行覈查。公示和核查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之內。

對符合資質標準的,由省建設廳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並在“江西建設網”上公佈檢測機構名單及檢測資質和檢測業務範圍。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註明檢測業務範圍,分爲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執行建設部統一樣式,證號由省建設廳統一編碼。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爲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後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並提交有關材料。由省建設廳在其資質證書正、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資質證書延期有效期爲3年。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工程中特殊檢測項目需委託外省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贛進行檢測的,應由委託方或檢測機構到省建設廳辦理檢測工程單項備案手續,符合備案要求後方可開展檢測。

備案時應提供下列檔案資料:

(1)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及複印件;

(2)計量認證證書及複印件;

(3)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計量檢定證書及複印件;

(4)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複印件;

(5)技術負責人和檢測人員一覽表、檢測人員證書及複印件;

(6)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遺失資質證書,在法定有效的公衆媒體上聲明作廢後,可攜相關證明材料向省建設廳申請補辦。

破產、撤銷的檢測機構,應在30日內將資質證書交回省建設廳予以註銷。

歇業的檢測機構應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廳備案,其資質證書應交回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業的應報經省建設廳備案後,方可進入市場。

第三章 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獲得省建設廳頒發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許可的檢測範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嚴禁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許可檢測範圍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覈人員簽字和技術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檢測機構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多頁檢測報告應在側面騎縫處加蓋檢測專用章。

見證取樣檢測報告中,應註明見證人員姓名及單位,並加蓋“見證取樣檢測”專用章。

檢測報告應向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報驗後,由施工單位歸檔。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範進行檢測,並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測結果利害關係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在爭議當事方的見證下進行復檢,所發生的複檢費用先由提出複檢方墊付,待明確責任後,由責任方承擔。若無法就複檢檢測機構達成一致,或對複檢結果仍有異議,可由當事方共同向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協調或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僞造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

從事檢測工作的檢測人員應經業務培訓考覈合格,並經省質監總站備案後,方可從事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檢測人員備案有效期爲1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之內應向備案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經備案機關複查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相應的檢測工作。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在原檢測機構從業不滿1年的,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所承擔檢測工程項目不得與相關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否則不得從事該工程項目的檢測,其出具的檢測報告視爲無效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向委託方推薦或者監製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如無特殊情況,委託方不得將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型檢測項目,委託多家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如檢測機構檢測能力能全部滿足單位工程的檢測要求,則委託方不得分包肢解檢測合同。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檢測結果不合格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送檢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連續編號,不得隨意抽撤、塗改。

檢測機構應執行工程質量檢測合同和檢測結果上報制度。

第四章 見證取樣及送檢

第二十四條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涉及影響工程質量、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建築材料和專項檢測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

第二十五條 實行見證取樣送檢的檢測項目,必須在見證人員的見證下,依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範標準,由工程施工方與見證人員共同對檢測項目取樣和送樣。見證人員對檢測試件的代表性、真實性負法定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的見證人員需經建設單位書面授權,並通知施工單位、檢測機構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每個工程見證人員不得少於1人,重要、大型工程的見證人員不得少於2人。如建設單位無具備專業技術的見證人員,可委託工程監理單位進行見證取樣送檢,費用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另行商議。

見證人員應由熟悉工程質量檢測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見證人員需經業務培訓考覈合格,經省質監總站備案後,方可從事取樣送檢的見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檢測項目取樣時,見證人員須對取樣過程進行見證,並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並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共同籤認。見證人員應作好見證記錄,並將見證記錄歸入工程技術檔案。

第二十八條 試樣送檢時,須由見證人員和施工方取樣人員共同送檢,填寫送檢單,送檢單應有見證人員和送檢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收樣時須查驗見證人員有關證書和身份證,檢查送檢單和試樣上的標識和封志,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檢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人員設備配置、技術資料歸檔、檢測質量行爲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超出資質範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或非法轉包檢測業務;

(三)被檢測工程項目是否與相關參建方有隸屬關係;

(四)是否有僞造、塗改、倒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爲;

(五)是否按規定簽訂檢測合同;

(六)從事檢測和見證人員以及見證取樣送檢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實和準確;

(八)是否按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九)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是否超過有效期的,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託方提供相關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對檢測問題投訴有依據的、對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有疑異的,組織複檢。

(五)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爲時,責令改正。

(六)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對監督檢查中指出的問題沒有進行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進入市場,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並應在做出相應處罰決定5個工作日之內,將書面材料報送省建設廳,省建設廳可依法對其資質做出相應處罰。

外省進贛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有關條款的,其檢測結果無效,省建設廳作出暫停進入本省市場、一年內不予辦理進贛備案手續,並將情況通報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部門。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覈實並依據本規定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於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違反本規定,未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未按規定簽訂檢測合同的、未執行檢測合同和檢測結果上報制度的、檢測工程項目與相關參建方有隸屬關係的,責令整改,予以通報批評,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進入市場。

檢測方、委託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的,還應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江西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贛建質字[1998]12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一: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專項檢測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見證取樣檢測機構不少於80萬元人民幣;同時申請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的,其註冊資本不少於180萬元人民幣。

(二)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透過計量認證;

(三)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並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邊遠的縣(區)的可不少於6人;

(四)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專項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進階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註冊岩土工程師資格。

(二)主體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進階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建築幕牆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築幕牆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進階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4名。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進階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五)建築節能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築節能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進階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4名。

(六)建築智能化工程檢測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築智能化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進階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4名。

(七)室內環境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室內環境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進階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4名。

(八)設備安裝工程檢測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設備安裝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進階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4名。

(九)預拌商品混凝土檢測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混凝土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進階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三、見證取樣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進階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於3名;邊遠的縣(區)可不少於2人。

給予了建築行業標準,從司法角度給予了工程使用者保護。同時也對檢測人員以高標準,嚴格要求檢測人員素質,防止貪腐現象啊,維護工程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