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的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是什麼?

水利工程是民生工程,也是關乎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保障工程。對於相關工程質量的把控也就顯得尤爲必要。而這一前提就是制定好相關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那麼,我國規定的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是什麼?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規定的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是什麼?

我國規定的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是什麼?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類: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

根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工程質量事故按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的影響時間長短和對工程正常使用的影響,分類爲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其中:

(1) 一般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經處理後不影響正常使用並不影響使用壽命的事故。

(2) 較大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延誤較短工期,經處理後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使用壽命有一定影響的事故。

(3) 重大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較長時間延誤工期,經處理後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使用壽命有較大影響的事故。

(4) 特大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特大經濟損失或長時間延誤工期,經處理仍對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壽命有較大影響的事故。

(5) 小於一般質量事故的質量問題稱爲質量缺陷。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具體分類標準見表1F420051。

相關條例依據:

第十二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工期,項目法人、主管部門及負責人電話;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部位以及相應的參建單位名稱;

(三)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負責人及聯繫方式。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按照管理權限向上級部門報告或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四條 發生質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的管理權限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成員由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確定並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五條 一般事故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六條 較大質量事故由項目主管部站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七條 重大質量事故由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水利部核備。

第十八條 特大質量事故由水利部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主要任務:

(一)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財產損失情況和對後續工程的影響;

(二) 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

(三) 查明事故的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應負的責任;

(四) 提出工程處理和採取措施的建議;

(五) 提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各有關單位和人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實事求是地提供有關檔案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干擾調查組正常工作。

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簡而言之,水利工程的質量事故一旦發生不僅會造成十分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甚至會對政府公信力產生不利影響。爲了確保事故不發生,相關的等級劃分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