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工程質量評估?

 一、在我國什麼是工程質量評估?

在我國什麼是工程質量評估?

工程質量評估全稱第三方工程質量與風險評估也稱建築工程諮詢評估,於2010年興起的一種建築相關行業,主要工作針對客戶的建築工程管理現狀,進一步完善科學客觀、標準統一的第三方評估體系,從工程一線入手,透過對工程不同階段的現場綜合檢查、實測、數據採集、系統分析,評定出項目不同階段的管理水平、質量合格率、風險狀態,並針對性提出改進建議,努力讓客戶單位的決策者清晰掌握旗下各個在建工程項目總體質量狀態,輔助工程項目管理者明確改進方向,提升工程質量。

二、達到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要求

1.基礎工程合格

2.主體工程合格

3.裝飾工程合格

4.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齊全

5.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齊全

6.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齊全

7.工程竣工報告

8.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9.察單位質量檢查意見

10.設計單位質量檢查意見

11.工程竣工總結

12.工程竣工驗收條件檢查情況

三、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怎麼處理?

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如何處理相關糾紛《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可知,驗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驗收合格包括竣工後驗收合格和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驗收合格;無法修復和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剷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並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解釋》又將“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適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後的相關糾紛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質量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不能獲得支援。第16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任何工程並不是說修建完成了以後直接就能夠上市交易,甚至是被我國普通公民所使用的,在被大家所使用之前,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而工程質量評估也就是由專門的評估機構,對整個工程的設計、裝修、質量合格率等各方面的因素,作出一個比較公正的評估報告。關於什麼是工程質量評估的內容就是這麼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