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是如何規定的?

我們的社會生活是由不同的有質量的工程所組建而成的,故而工程項目具有繁雜性,裝修工程是一種較爲常見的工程,在房屋建築驗收合合格之後,開發商即可將毛坯房進行出售,在買主購買房屋之後,一般會聘請裝修公司進行裝修,子啊裝修完畢之後,裝修單位需要按照建築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進行驗收。

建築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1、總 則

1.0.1 爲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築的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

1.0.3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設計檔案及其他技術檔案對工程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1.0.4 本規範應與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2.0.1 建築裝飾裝修 building decoration

爲保護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築物,採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建築物的內外表面及空間進行的各種處理過程。

2.0.2 基體 primary structure

建築物的主體結構或圍護結構。

2.0.3 基層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裝飾裝修施工的面層。

2.0.4 細部 detail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中局部採用的部件或飾物。

3、基本規定

3.1 設 計

3.1.1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並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3.1.2 承擔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由於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設計單位負責。

3.1.3 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3.1.4 承擔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對建築物進行必要的瞭解和實地勘察,設計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3.1.5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覈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築結構的安全性進行覈驗、確認。

3.1.6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3.1.7 當牆體或吊頂內的管線可能產生冰凍或結露時,應進行防凍或防結露設計。

3.2 材 料

3.2.1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的規定。

3.2.3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

3.2.4 所有材料進場時應對品種、規格、外觀和尺寸進行驗收。材料包裝應完好,應有產品合格證書、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性能的檢測報告;進口產品應按規定進行商品檢驗。

3.2.5 進場後需要進行復驗的材料種類及項目應符合本規範各章的規定。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類型的進場材料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進行復驗,當合同另有約定時應按合同執行。

3.2.6 當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應對材料進行見證檢測時,或對材料的質量發生爭議時,應進行見證檢測。

3.2.7 承擔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3.2.8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運輸、儲存和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變質和污染環境。

3.2.9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蟲處理。

3.2.10 現場配製的材料如砂漿、膠粘劑等,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書配製。

3.3 施 工

3.3.1 承擔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應經過審查批准。施工單位應按有關的施工工藝標準或經審定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並應對施工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3.3.2 承擔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人員應有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

3.3.3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由於違反設計檔案和本規範的規定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負責。

3.3.4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中,嚴禁違反設計檔案擅自改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拆改水、暖、電、燃氣、通訊等配套設施。

3.3.5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並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規,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應配備必要的設備、器具和標識。

3.3.7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在基體或基層的質量驗收合格後施工。對既有建築進行裝飾裝修前,應對基層進行處理並達到本規範的要求。

3.3.8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應有主要材料的樣板或做樣板間(件),並應經有關各方確認。

3.3.9 牆面採用保溫材料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用保溫材料的類型、品種、規格及施工工藝應符合設計要求。

3.3.10 管道、設備等的安裝及調試應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當必須同步進行時,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等的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3.3.11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電器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

3.3.12 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環境條件應滿足施工工藝的要求。施工環境溫度不應低於5℃。當必須在低於5℃氣溫下施工時,應採取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護,防止污染和損壞。

3.3.14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前應將施工現場清理乾淨。

在裝修工程完工之後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範進行驗收的,只有在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且須在裝修單位自檢合格後,才能聘請驗收單位進行驗收,對於在驗收合同後的質保期間內,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裝修單位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