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問題官司怎麼打?

工程質量問題一直都是我國經常出現的問題,很多新聞報道過因爲工程質量問題導致的事故,這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還造成很多人失去了生命。因此,無論是施工單位還是驗收部門都應重視這一問題。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總結了工程質量問題官司如何打的相關法律知識。

工程質量問題官司怎麼打?

一、收集證據

民事訴訟舉證規則規足:“誰主張,誰舉證”。如當事人舉證不能,須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工程質量糾紛的核心證據當然是工程合同本身。其次還包括:雙方簽字認可的有關修改合同檔案、洽談記錄、會議紀要、電子郵件、業務聯絡系單、工程決算審定書等。這些證據,只要它能證明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訂約、履約及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等事實,它就具有證據的效力。

二、確定訴訟主體

工程質量糾紛案的民事訴訟主體,一般而言,是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時,實際施工人追償工程款時,既可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爲被告,也可以發包人爲被告。又如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爲共同被告。

三、辯析合同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合同爲無效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只有正確區分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纔可確定對方當事人和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故原告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要特別注意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四、確立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一般包括要求對方支付應付工程款數額、應付利息數額、應付違約金數額、應付賠償金的數額,及請求對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和訴訟費用的承擔等。

應付工程款數額爲對方應付工程款數額減已付工程款數額。對方應付工程款數額由合同價款加上增加工程量價款減去減少的工程量價款計算確定。

應付利息數額的確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爲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爲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爲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爲當事人起訴之日。

應付違約金數額、應付賠償金數額有約定的,一般可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損失。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批覆:施工企業行使優先受償權期限從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竣工日起算只有6個月。因此,施工企業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竣工日起6個月內起訴發包人的,可依法享有對涉案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五、選擇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爲施工行爲地。因此,施工企業可選擇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爲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數額有的比較大,故還要注意級別管轄的問題。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數額達到或超過某一特定數額,該案就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進階人民法院管轄。

六、法庭調解策略

法庭調解策略意味着原、被告雙方在利益上的妥協、讓步。而作爲原告,在協商時作出的利益上的妥協、讓步往往不能恢復,從而使原告處於不利地位。爲保護自己利益,原告在協商時可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關於附條件法律行爲的規定,可在協商調解協議時,要求加進如下條款:

1、原告應享有權利的範圍和應給付的具體數額;

2、原告同意放棄的部分權利和約定可少給付的具體數額;

3、如被告不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則被告仍應按原告原應享有權利的範圍和應給付的具體數額履行義務。只要原告在調解協議中加進如上類似條款,其權利可得最大限度的保護。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問題官司與其他官司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同點在於,當事人都要儘量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同之處在於工程質量賠償方面比較複雜,應當注意賠償項目的清點。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爲詳細的答案。